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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3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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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除名职工外出
单位强拆房屋

法院判决赔偿8.8万多元
  本报石碌12月2日电(记者黄能 通讯员何静 唐诗)小区建设,双方协调无果,昌江黎族自治县一用人单位趁一位已经除名职工不在场时,强行拆除其房屋。近日,昌江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8.8万多元。

  原告钟某原是海南某集团公司职工,公司分配一间约30平方米瓦房给原告居住。原告在居住期间,在房屋前后用铁皮、木料搭建伙房、卫生间、做好水电设施,并种了几棵芒果树。1999年9月,原告因治病需要挪用单位票款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被除名后,没有固定收入,主要靠低保和打零工生活。因此,十多年来原告与被告因劳动争议、财产损害、房产国土证等纠纷存在案件诉讼,积怨较深,曾多次上访。2011年5月被告因小区建设需要,在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趁原告不在场强行拆除原告居住的房屋及附添设施。矛盾进一步升级,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7万元并要求不得侵占其住宅基地299平方米等权益。诉讼中,原告除了提供房屋被拆后的现场照片外未提供相应财产权源证明。而被告对拆除房屋行为矢口否认。

  审理中,昌江法院认真搜集证据,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居住房屋及附添设施的事实,公平认定原告财产损失8.8万多元,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双方当事人服判。昌江法院协调督促,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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