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海口市琼山区中税热带作物场(以下简称“中税场”)位于琼山区云龙镇薛村的700多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海南某房地产公司。2009年开始,该房地产公司拟对土地进行开发,中税场领导委托时任中税场薛村队队长的被告人薛某学协助农场做好青苗补偿工作。2010年,琼山区政府同意云龙镇政府修建丽江路项目,该道路的征地、建设等资金由上述房地产公司负责。琼山区政府委托薛某学协助政府做好丽江路项目的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工作。
2010年6月8日,薛某学找到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张某超,商谈处理土地遗留问题和修建丽江路项目等相关问题。在薛某学的要求下,张某超给薛某学30万元作为薛某学在该村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及劳务费。事后经核算,薛某学应得青苗补偿款近8.04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薛某学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9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薛某学上诉。
经查,薛某学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及青苗补偿款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薛某学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