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14)三亚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学忠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三亚执字第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1)﹑向申请执行人梁学忠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梁学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8426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费1178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