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处〔2014〕22号)上应补缴的税款672,959.49元,滞纳金304,938.95元,合计977,898.44元。因你公司原办公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无法完成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仍未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