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出生,海南省白沙县人)、罗某某(女,1966年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分别居住在秀英区向荣路化工二厂宿舍区两处出租屋内,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耳朵、生猪头进行脱毛,并将脱毛后的生猪耳朵、生猪头加工成熟食制品进行销售。
2014年6月6日10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从黎某某的住处查获猪头肉190公斤(其中熟食25公斤),已经使用的松香若干和未使用的松香10斤,从罗某某的租住处查获猪头肉165公斤,已经使用的松香1公斤和未使用的松香7.9公斤。经鉴定,被查获的松香均为工业松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