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临高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期间,邹某斐为给儿子办理公益性岗位指标,送给时任临高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局长符某坚3.2万元。之后,符某坚告诉邹某斐临高县还有公益性岗位指标,让邹某斐负责找需要办理公益性岗位指标的人,每个指标收取3万元左右费用,事成后按人头给邹某斐介绍费。至案发前,符、邹二人共同收取62名请托人钱财共计182.3万元。因久未安排工作,请托人要求退款,符、邹二人陆续退还赃款110.3万元。
临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符某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公益性岗位指标的工作便利,与被告人邹某斐共谋,并通过邹某斐索取钱财,尽管二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贿赂款,但客观上已经完成收取贿赂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邹某斐行为构成行贿罪,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符某坚、邹某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