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侨海公司、海口市侨海公司房地产开发部: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美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丽娜与被执行人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5)美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口市侨海公司房地产开发部位于原琼山市府城镇城东管区河口路A楼第五层房产(证号:房证字第A公00038号之二),二、查封期限为2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60天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