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复决【2014】8、9号认为:儋农裁【2009】第1号裁决,申请人(陈东、陈琦)和第三人(陈明炯、陈秀清)的承包土地面积已经产生变化,符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责令对你们持有的经营权证变更。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根据2009年6月17日,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受兰洋镇政府委托,实地勘察后,于6月24日做出了《海南银兴利贸易有限公司承包兰洋镇番打村委会苗一、苗二村小组土地现状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为:已备耕开发土地面积312.6亩。现对你们持有儋州市农地承包权(兰洋)第122000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记载的面积变更为312.6亩。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七天内持原证和个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我委办理变更登记。特此公告 儋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