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进雄、操福荣、周修琦、朱海林、陈雯:本院执行的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进雄、操福荣、周修琦、朱海林、陈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36925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668805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94元、执行费人民币88582.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