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陈海鞠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上海一中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1999年10月至2003年11月,陈海鞠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并兼任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2003年11月至2011年5月,陈海鞠担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东方航空食品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海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法院依法认定,陈海鞠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海鞠未当庭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