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利昭彬:
截止2015年3月6日,贵公司通过我担保公司担保,在海口农商行的贷款业务已经逾期,逾期本息合计237,404.39元,请贵公司立即偿还。
同时在此业务过程中,我担保公司为贵公司向海口农商行代偿款100,000.00元本金,请贵公司立即偿付。
2015年2月5日,我小贷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编号为农垦贷字2015第005号《贷款合同》,并于2月6日向贵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期限1年。现因贵公司严重违反《贷款合同》第8.2(2)、(3)、(4)条约定,我小贷公司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请贵公司立即支付。
2015年3月9日,我公司已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担保到期通知函》、《催收通知书》等相应文件交给贵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同时通过电话邮寄等通讯方式向贵公司送达,因贵公司拒不签收,所以我公司刊登此公告,现此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件即时生效。
海南农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南农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