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三亚市人民医院整体改扩建二期工程项目开始招投标,林某、孙某为了取得该项目承包权,多次找时任院长的被告人姚震要求帮忙,姚震答应并给予协助。为感谢姚震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帮助,并希望在施工过程继续支持,林某委托孙某于2011年上半年和2012年春节前分别送给姚震“好处费”50万元,共计100万元。
此外,2011年至2013年期间,姚震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及拨付货款方面为药品供应商李某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其“好处费”共计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姚震全额退赔赃款10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