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朝(男,1983年生)因被人催债,于2014年9月13日下午向被告人赵某刚(男,1986年生)提议抢劫。赵某刚同意后,赵某朝准备好两把尖刀、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载赵某刚向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方向行驶,寻找作案目标。
当日16时许,赵某朝和赵某刚行至被害人文某英家。据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文某英(殁年56岁)是他们的远房表嫂,当时正在客厅,双方照面后互相打了招呼,文某英还从冰箱里拿出王老吉、月饼、哈密瓜招待他们。
当文某英有事欲出门时,赵某朝趁机拿出尖刀威胁索要财物,文某英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被赵某刚掐住脖子、捂住口鼻导致昏迷。文某英的媳妇周某妮(殁年27岁)听到呼救声后走出客房,被赵某朝持刀逼问钱财和银行卡密码,并被强行带到卫生间捆住手脚。为了灭口,赵某刚杀害了两被害人。
杀人后,二人到东方市四更镇一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使用周某妮的银行卡提取2万元现金。
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被害人周某妮手机短信中的取款记录,查找到被告人赵某朝、赵某刚在四更镇信用社ATM机取款的监控录像,锁定、抓获两人。
海南二中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朝、赵某刚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朝、赵某刚作案动机卑劣,手段凶残,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能在到案后坦白其犯罪事实,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