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王某兴(现年49岁,海南澄迈人)认识了陈某苗。2009年初,陈某苗向王某兴提起自己想在文昌市买一块破产海藻厂的地,便问王某兴是否能帮其获得该土地。王某兴向陈某苗谎称可以帮忙疏通关系拿下那块地,并以此为由向陈某苗索要钱款,陈某苗信以为真,便于2009年给了王某兴48万元用于疏通关系。王某兴将该48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2011年3月,王某兴认识了王某雄,王某兴谎称其作为张某新的全权代理人负责与海口某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以将房地产项目基建工程项目交给王某雄承建为由向王某雄索要钱款,王某雄信以为真,便于2011年分三次共交给王某兴150万元。随后王某兴将该150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花销。在王某雄的催促下,王某兴于2013年4月将从殷某庚处骗取的320万元中的120万元偿还给王某雄。
2013年1月,王某兴认识了殷某庚。王某兴得知殷某庚有意承建三亚市某医院的基建工程后,便向殷某庚谎称自己可以找领导疏通关系帮其获得上述工程项目,并以此为由向殷某庚索要钱款。殷某庚信以为真,先后分三次共交给王某兴320万元。王某兴获得上述款项后,其中120万元偿还给王某雄,20万元偿还给陈某苗;后于2013年12月分两次共计退还给殷某庚20万元,剩余钱款用于投资期货和个人花销等。2014年6月10日,王某兴到公安机关投案。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