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清伙同他人窜到东方市八所镇唐马园某联队宿舍区前,用锯子盗伐被害人李某的两株黄花梨树。在锯第二株时被人发现,李某清等人便弃树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锯的两株树木均为降香黄檀(黄花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万元。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黄花梨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犯。鉴于被告人李某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盗窃被抓获后,李某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