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 在任海南经贸院计划财务处主任、处长期间,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收受学校项目承建商、合同供应商等14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万元。
符某是海南某商用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该公司与海南经贸院签订了旅游工艺品制作工坊实训室项目、影视广告制作实训项目、2013年度政府采购仪器设备招标等多个合同。为了感谢被告人吴某某在项目验收、及时拨付项目款等事情上的帮助,符某分4次送给吴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刘某宏挂靠海南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海南经贸院的学校大门、值班室、人工湖、校区道路、室外给水及消防、电缆沟工程等项目。为了能让被告人吴某某尽快拨付工程进度款,刘某宏分2次共计送给吴某某人民币3万元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