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琳、海口一祺建材经营部: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龙执字第47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海口建材经营部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2号西城秀舍荣城商铺D幢301房、302房(证号:HK182078号、HK182079号)作价546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债。以上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