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慈善基金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永青、吕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两宗案件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581号仲裁裁决书和【2014】第58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你单位发出(2015)美执字第726号、第7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你单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美执字第726、7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了你单位银行存款人民币65250元。因你单位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美执字第726、727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