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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6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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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业不由主”亟需改变

  ■ 余明辉

  “这两栋一层原来是架空层,被开发商封闭起来,已经使用了几年。”海口某小区业主向南国都市报反映称,小区成立了业委会,才发现这个问题存在多年。他们希望开发商把占用的架空层腾出来,供业主们作为公共空间使用。(9月15日《南国都市报》)

  明明是小区业主共有的楼房架空层,业主们具有决定权和处置权,却被开发商无偿侵占使用多年,亟需追问的是,在海口乃至于岛内外,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侵占业主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业主权益到底被谁架空了呢?

  业主维权意识不高是直接原因。众所周知,时下在不少城市的物业小区,真正能够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并不是很多,甚至有些偏少;而能够正常为业主服务、为业主维权的业委会更是少之又少。一方面,这是由于很多业主对业委会的作用是什么不甚清楚,也不明白业委会成立的意义,因此对组织成立业委会不积极、不支持、不关心;另一方面,不少业主对自己到底可以享有哪些权益并不十分清楚,也不愿多做了解;再一方面,海南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岛外业主多,房屋空置、出租的多,业主们平时很少在小区居住,导致业委会成立更困难,成立率也低,更遑论切实的维权。

  其次,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守法意识不浓。就小区业主的权利而言,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之所以长期以来明知故犯和一再侵权,关键的一个方面就是出于业主维权意识不强,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总认为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比如物业公司把小区当做自己的自留地,想咋服务咋服务,想咋收费咋收费,完全不与业主商量,也不经业主同意;而开发商总认为小区是我开发的,如何利用相关空间、如何选聘物业等,都是自己说了算,不把业主和他们的正当合法权利当一回事。

  再次,相关方面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保护不够有力和直接。一方面有关部门针对小区业主的投诉等处理不积极,另一方面则是相关维护业主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执行起来程序冗杂或操作性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让众多业主考虑到维权时间精力等成本过于巨大,相关维权的成功率或收益却很小,从而大大降低了维权的概率。

  让小区的事“业要由主”,显然这需要一个综合的发力、治理过程。一方面,业主们需要明白自己的权益都有哪些,以及成立业委会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作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也要自觉尊重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得到的是一点眼前利益,但损失的却是自身的形象和长远更大利益。

  更重要的是,作为业主利益的维护者和平衡者,诸如房管、规划、司法等部门,在依法依规强化现有法规规定,维护小区业主权益外,还要对相关法规的不足和漏洞尽快予以完善和补漏,从根本上为小区业主应有的权益撑起法律规定之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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