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6日,我单位同意将位于兴海大道东侧的万宁碑头水库第二坡村库容整体水面(约90亩)及库容区湿地(约45亩)租赁给你公司,并签订合同书。
现你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碑头水库第二坡村库容区倾倒建筑垃圾、土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九十六条规定,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公告如下:
1、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关于碑头水库第二坡村库容区的租赁合同书,我方已把《解除与兴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碑头水库第二坡库容区租赁合同的函》送至你公司。
2、限见报一个月内派员到我单位协商办理退还租金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后果自负。特此公告。
万宁市碑头水库工程管理处
201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