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对象
正常领用机打发票的全省开业纳税人。
二、调整时间
2015年9月17日-9月25日期间,纳税人可按新规则领取通用机打发票;2015年10月8日后,领取规则恢复正常(详见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17号)。
三、调整内容
(一)领取条件
纳税人续领机打发票,当前发票结存须低于上次领票当日可领取发票最大数量的结存比例由20%调整为40%。
(二)领取数量
纳税人续领机打发票,单次最大领取数量各放宽15日,具体为:
四、其他事项
为避免由于系统切换及国庆黄金周给纳税人发票领用带来的不便,特提醒纳税人在2015年9月25日前领取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足量机打发票;2015年9月26-10月7日期间,如遇发票使用完毕等特殊情形,请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向税务机关反映。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