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 法制时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部门在风险应对时,发现某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350万元。经调查核实,该技术转让所得是从其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取得的,按照相关规定,该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

  税法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该企业从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陈怡 周玲)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聚焦2015海南国际旅游岛邮轮游艇产业发展大会
   第005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6版:深读时政观察
   第007版:评论
   第008版:商事制度改革
   第009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10版:专题
   第011版:地税周刊
   第012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13版:中国新闻
   第014版:中国新闻综合
   第015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6版:世界新闻科技
   第017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8版:金融周刊
   第019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20版:房产家装周刊
海南地税在“落细落小”上下功夫
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十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为您梳理和解读
携手地税“零距离”五招教你“不失联”
金税三期系统社保子应用在海南地税上线
海南地税微信公众号全国税务机关排名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