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锦双财产刑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查封被执行人赵锦双享有的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26号加州阳光1202房(房权证号为HK161089、面积44.08平方米)进行现值评估和处置。对上述法院待处置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