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地址”注册登记具体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创新“信箱地址”注册登记模式?此项改革有对哪些现实意义?创业者如何获得“信箱地址”?针对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者关心的相关问题,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局长潘永强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信箱地址”具体是什么?
注册登记使用的“信箱地址”是指在指定地点以信箱管理的方式进行编号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以及确定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是一种实现“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
它是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为便利市场主体登记免费提供,有专人负责管理,在政务服务中心安排独立区域设置,进行独立编号依次分配给各类市场主体作为注册登记住所。
二、“信箱地址”有哪些特点?
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不是一般意义信箱,而是一种住所登记模式。在指定地点以信箱管理(有服务对象、有专人收发、转接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的方式进行编号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以及确定其法律文书送达和行政司法地域管辖的依据,是一种实现“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
(二)是实体地址的概念,而不是虚拟的地址概念,有专人服务和管理、有场地、实现登记住所基本功能。
(三)是市场主体的第一地址,只要使用信箱地址注册登记,其期限就是除依法变更或注销外,都永远有效,可以同时使用其他地址,无须强制变更。
三、实行市场主体“信箱地址”登记模式后,与之前有何不同?
1、获取的方式不同(放宽住所条件)。由市场化的一种租赁行为转变为由政府提供服务获取。
2、获取的成本不同(降低创业成本)。模式实行前,市场主体是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有偿获取的;实行后,由政府无偿提供并给予人、财、物以及政策支持,实现注册登记全过程零成本。
3、获取的过程不同(服务便利化)。住所从寻找、谈价、签约这一获取过程转变为一个签字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4、申领执照提交住所证明材料的不同(简政放权)。申请人从需要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等诸多住所证明材料到只须提交与住所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即可,实现了住所由登记部门审查到服务的转变。
四、为什么创新“信箱地址”注册登记?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打造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创业洼地,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贯彻国家落实放宽住所条件改革需要。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推出以“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为原则的改革举措,但由于没有具体操作模式,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实施。“信箱地址”登记模式的推出正是围绕这一问题,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原则实现方式进行有益探索。
(二) 推行“信箱地址”登记模式是依法改革。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精神。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三)洋浦需要“信箱地址”登记模式。
目前在洋浦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有些选择租用民宅或临时安置房作为住所,因其经营的行业与人员在区外居多,住所多为空置状态,特别是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部分需取得后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因住所不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等原因,需更换住所并办理变更登记,既不方便,又增加经营成本。而不少市场主体由于登记联络方式变动,致使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时常查无下落,导致其不能按时履行年报公示等义务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信箱地址”登记模式有效解决上述难题。
五、“信箱地址”如何获得?
市场主体按照自愿原则,向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服务部门同意并签署《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后,即可凭该协议作为住所注册登记。
六、“信箱地址”的适用对象和区域?
“信箱地址”适用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市场主体。
七、实行“信箱地址”登记模式具有哪些意义?
1、“信箱地址”模式是贯彻“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原则的实现方式。它是按照“一址多照”的原则在指定地点进行独立编号依次分配给各类市场主体作为住所注册登记;市场主体因经营需要取得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后,可从其意愿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也可按“一照多址”原则向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2、“信箱地址”登记模式的推出,实现了住所由有偿获取到政府无偿提供并给予人、财、物以及政策支持、由登记机关审核到政府直接提供覆盖所有市场主体服务的转变。
3、“信箱地址”登记模式较大程度实现了服务便利化,使市场主体从传统住所的繁杂手续中解脱出来,只要签订一份协议就能满足注册需要,既省心、又省力。
4、避免了中介机构在住所租赁方面人为设置的障碍,真正给市场主体释放改革红利。
5、《办法》中第九、第十条明确了服务部门和入驻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服务部门获取入驻市场主体的准确联络信息,有利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6、进一步打造洋浦的招商引资洼地,彰显洋浦作为国家级开发区、改革试验田的开放形象,为海南乃至全国商事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八、对违反住所管理规定的市场主体有哪些制约措施?
《办法》在放宽住所条件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监督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对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通过登记或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九、“信箱地址”登记模式对商事制度改革有哪些促进作用?
“信箱地址”登记模式有利于和正在推行的其他改革举措形成组合效应,探索诸如“多证合一”等改革路径,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商事制度配套改革的创新举措。同时,也是对登记部门如何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为改革创新积累实践范例的有益尝试。
十、对住所管理方面还有哪些创新的举措?
答: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将对“信箱地址”登记模式的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以“互联网+”的思维理念,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创新住所管理模式,不断提升住所服务和管理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