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斌与被执行人海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16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海口市五指山路3号海南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综合体育馆除案外人海南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使用的第三、四层楼外的其他房屋、楼面、楼顶、设施、空地的二十年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海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处分被冻结财产权利,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权利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冻结期限为三年。先本院拟依法处置上述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利有异议,或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