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从文昌市坐车到昌江县海尾镇五大村委会甘塘村,欲找其女友陈某一起去找阿方(化名)讨回借款,但是当天未能找到陈某。次日中午12时许,林某继续在甘塘村寻找陈某,由于形迹可疑,被村民围堵后报警,闻讯赶到的民警当场从林某身上查获改装的射钉枪等物品。经鉴定,该枪是以射钉枪改造且以击发6.8毫米射钉弹作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据办案工作人员介绍,案发当日,被告人林某曾拨打110报案,称其因到村里讨债而被村民围堵,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却并未交待自己持有枪支。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关于被告人林某提出其是主动报案的辩解意见,经本案报警录音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不具备投案的自动性,不予认定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