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将海南富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0049号土地证项下30.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中富南小区F栋605室分摊土地面积15.11平方米、F栋705室分摊土地面积15.11平方米)确权给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注销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0049号土地证项下30.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