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海南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闲置土地处置的批复》(东府函〔2013〕334号)和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将东方大道北侧45.75亩国有土地划拨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的请示》(东土环资〔2015〕70号)及市领导的批示,我局拟将原海南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东方大道北侧的30500平方米(45.75亩)土地划拨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名下,作为市政府储备地。经实地调查,该宗地位于东方大道北侧,土地面积为30500平方米。该宗地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12米路,西至12米路,北至空地,坐标为:J1(X114386.176、Y22368.230),J2(X114342.732、Y22507.620),J3(X114116.962、Y22405.265),J4(X114138.191、Y22336.282),J5(X114193.756、Y22314.015)。 凡对该宗地权属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至我局地籍岗,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局将按规定为该宗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