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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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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转租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案情简介

  税务部门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1年租赁一房产,年租金25万元,该房产2012年度转租他人,年租金收入30万元,该企业按租金净收入5万元缴纳营业税2500元,税务机关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不妥,责令其补缴营业税12500元。

  税法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余额纳税的情形中不包括租赁业,因此,该纳税人取得的转租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承租人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对转租取得的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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