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赵某慧是河南平顶山人,在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担任导游。由于工作的原因,赵某慧经常往返于新加坡。2013年开始,庄某、林某洪、林某提出让赵某慧趁着出境带团的时候,从新加坡带一些免税洋酒,回国后卖给他们,赵某慧欣然答应。
于是,从2013年至2015年2月期间,赵某慧利用出境工作的机会,在新加坡免税店共购买202瓶洋酒带回国卖给庄某、林某洪、林某三人,并且回国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也未补缴税款。经海关计核,赵新慧走私入境的202瓶洋酒偷逃税款达165000余元。
近日,海口中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慧逃避海关监管,多次走私洋酒入境并销售给他人牟利,偷逃应缴税额165000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赵某慧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赵某慧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时间较长,次数较多,在量刑时应从严掌握从轻处罚的幅度,不宜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