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初,陶某华与陈某梅(另案处理)共谋敲诈勒索赵某。陈某梅将朋友赵某约至昌江县石碌镇某宾馆开房,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影设备偷拍下了其与赵某的不雅视频。陶某华拿到内存卡后,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敲诈勒索赵某钱财共计112.8万元。
昌江法院认为,陶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不雅视频相要挟,结伙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1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陶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陶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