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信琼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南一中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9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在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8246630.8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税务发票。二、向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人民币1080000元违约金的收款税务发票。三、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