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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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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探险不能“一备了之”

  □ 木须虫

  “驴友”探险渐成风尚,探险顾名思义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政府为此组织救援也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因此,将探险旅游纳入到公共管理的范畴内有序引导,不失为良策。陕西修订旅游条例,拟对“驴友”的探险实行备案制度,不乏善意,也是积极的尝试。

  条例拟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做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还对违反备案制度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制定了严厉的处罚。

  备案不是审批,也就是说“驴友”组织的探险活动,在开展之前向主管部门按要求报告一声就可以了。倘若如此,这对“驴友”的活动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其效果不过像出门向家人告之去向无异。无疑,这样的备案仅具“礼仪式”的程序意义。对此,陕西省人大相关人员的解释是“这一条款更多的是提醒驴友有风险意识,是事后监督,主要靠自觉履行。”显然,这更像是“为了备案而备案”,形式上的管理罢了。

  定位失准,必然导致执行失软。就条款的设计来说,貌似健全合理、处罚严厉,但是就现实来说备案可能形成鸡肋。比如,活动范围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才需要备案,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备案确实没有明确界定,如果不备案没有出现后果也很难发现,毕竟监管无法跟上“驴友”野外活动的步伐。

  “驴友”探险不能“一备了之”,备案制度还应与相应的服务结合起来,让“驴友”在出行之前备案,能够获取必要的咨询以及可能发生风险时就近及时的帮助。备案制度考验的并不只是“驴友”的自觉,而是相关职能部门的作为与能力,能够推动风险的预防和风险救援准备的前置。所以,“驴友”探险建立备案制度,违反制度给予处罚不是目的。推动立法在强调“驴友”责任的同时,对于公安、体育、旅游等部门,围绕备案制度如何加强服务,也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

  (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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