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8日,海南某参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5岁的广东人杨某秋代表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位于海口市药谷二期一生产科研基地工程,并对工程独立结算,自负盈亏。2009年9月,为了让海南某参业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款转到他指定的账户上,杨某秋在海口找人伪造了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印章,并加盖在一份要求海南某参业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汇入杨某秋、杨某琼个人账户及海南某实业公司账户上的委托书。2009年9月11日,杨某秋将加盖有伪造印章的委托书交给吴某管,吴某管分八次将人民币250万元汇入委托书上指定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