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至2014年1月,洪某四以海南洋浦某渔业公司申请新建十艘渔船为由取得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10个船号,并办理了捕捞证等相关证件。2004年,浙江省洞头县黄某生等船主将其十艘钢质渔船在保留原浙江省渔船捕捞证件的同时,又挂靠在洪某四的公司名下,使用上述渔船船号和捕捞证件,在海南从事捕捞作业。但到2005年,该十艘渔船又回到浙江省使用原渔船捕捞证件从事捕捞作业。
2006年,国家开始实行渔业用油补贴政策。洪某四在以上10个船号并不实际存在渔船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用以上10个船号及相关船籍资料,并使用其他渔船对付年检,给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人员行贿等手段,共骗取2006年度至2011年度的国家渔业用油补贴700多万元。其中,洪某四先后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邢某刚(已另案处理)等4人行贿共5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