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 法制时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税服务台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跨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告

2015年第21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业务办理标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8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正式启用“金税三期”系统办理涉税业务。为加强跨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对未提供上述证明的建筑企业,经营业地税务机关督促限期补办仍未提供的,营业地税务机关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的规定,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按独立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三、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营业地税务机关鉴定的税(费)种定期进行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0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5版:要闻
   第006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7版:地税周刊
   第008版:深读社会观察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综合
   第011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2版:世界新闻动态
   第013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4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15版:广告
   第016版:金融周刊
   第017版:广告
   第018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9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20版:房产家装周刊
为了“金三”社保子应用成功上线
购物中奖应视情形 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跨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告
“12366”热线涉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携手海南地税“零距离” 五招教你“不失联”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