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24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分配比例×征收率
分配比例,是指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据以划分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比率,一般为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投资者数量平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分配比例为100%;征收率为4%。
因此,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以上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给购买房屋的业主赠送物业费,业主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赠送给业主的物业费,业主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哪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及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5年9月1日起,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建安企业为居委会承建建安工程,居委会无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况下,建安企业如何办理立项登记?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集中税收业务规范(二十)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87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建安项目登记时,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建安项目,在无法取得甲方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况下,允许甲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留空,只录入甲方纳税人名称。同时,开具出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为空:
(一)建安项目不涉及总分包;
(二)建安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建安项目。
因此,建安企业为居委会承建建安工程,居委会无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办理建安立项登记。
5.学校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五条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因此,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6.企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用于教学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因此,企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用于教学的土地,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可免征契税。
7.购买的房屋已办理房产过户,因质量的问题法院判决房屋交易无效,已缴纳的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因此,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纳税人已缴纳的契税可以退还。
8.企业境外取得的美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哪天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纳税人可按照以上规定将美元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我公司承接建安工程并进行分包,分包商销售自产货物并进行安装,我公司应提供什么资料进行抵扣?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人,且分包人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位)的,进行分包款扣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二)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三)分包单位开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四)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
(五)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填报的《建筑安装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六)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总包人和分包人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且有关资料已提交备案的,可不重复报送。
以上资料经核实后,总包人可以将货物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总包人扣除的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价款之和,不得超过其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
不能提交上述第(三)、(四)、(五)项资料的,只就《建筑业统一发票》所载工程结算项目金额给予扣除。
因此,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人,且分包人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位)的,进行分包款扣除时,应按上述规定提交资料。
10.地下水的资源税税率什么时候开始调整?调整为多少?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地下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元/立方米。以及最后一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5年8月1日起,地下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元/立方米。
(李彤 罗凌 杨煇 张余炜 王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