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161号)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首次发生、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再次发生,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三次以上发生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因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如属于首次发生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以“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还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应以“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3.企业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还要办税务登记证吗?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855号)第四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因此,企业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4.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二条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因此,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5.公司未支付工资给员工,是否可以按照预估的工资来代扣代缴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因此,公司未支付工资给员工,不可以按照预估的工资来代扣代缴个税。
6.个人购买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约定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若需要按哪个税目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个人购买人寿保险,取得的保险分红,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7.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8.公共交通车辆,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的减免?
答:根据《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四条规定,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一)依法取得营运资格;(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公共交通车船的具体范围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认定。以及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可以暂免征收车船税。
9.房屋转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第一款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者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10.某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人违约不再购买房产,其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为前提的。如果因合同一方违约,纳税人最终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王娴 颜伟 杨煇 陈利珍 陈莹 陈华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