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凡距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每届聘期3-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确定)后,原则上应该交流。任期超过三届或任职年限超过10年,必须交流。
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凡距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小学已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中已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完全中学初中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小学12年,初中9年的均应交流。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或患病并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缓交流。
校长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至少任满一届(3—5年),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每次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教师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可选择调回原学校任教。
城镇学校、省市县(区)级规范化学校等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每学年参与交流的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