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在海口找工作的许某涛经广东人彭某(在逃)邀请,进入对方开的炼油厂工作。该炼油厂于2013年8月正式投产。在炼油厂,许某涛跟着彭某学会了炼油。“我们从汽车修理厂回收来废机油,然后把废机油放在锅炉里加热,去掉水汽以后,留下来的就是矿物油。”至于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许某涛表示,工厂用一个过滤网把水过滤后就排放了,废渣也是在附近挖坑掩埋了,没有任何配套废水、废渣等处理设施。
接到市民举报后,2014年3月14日,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在该非法炼油厂现场查扣废油共26.48吨,其中成品油为8.78吨,废机油为18.06吨。经检测,全部为废矿物油。案发后,许某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不知道排废水、废渣会构成犯罪。”庭审中,许某涛当庭认罪,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以后一定不再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7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许某涛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可立案
据此案主审法官符殷娇介绍,2011年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此案也是海南自该修正案实施后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符殷娇介绍,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可立案,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存在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11种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符殷娇说。
针对此案,符殷娇认为非法炼油点一般位于城郊结合部,离树林、水源都比较近。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都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