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韦某东(在逃,另案处理)向梁某某和梁某才提出以其两人作为股东在海口市注册一家公司,以高额回报吸引他人投资肉牛养殖等项目。
由梁某才任法人代表的兴牧源农业公司成立后,韦某东、梁某某通过招揽、组织抽奖活动等方式,在街上、公园等公共场所向老年人宣传兴牧源农业公司肉牛养殖等项目,并承诺支付18%-24%的年息。该公司实际并无肉牛养殖等任何经营项目,但在韦某东、梁某某等人的鼓吹下,多名被害人陆续将钱转到韦某东提供的银行账户,韦某东共支付梁某某、梁某才集资款提成10余万元。
2013年10月,韦某东提出以梁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福州注册成立广州利牧农业科技发展公司福州分公司,以高额回报吸引他人投资花卉种植等项目。该公司成立后,韦某东等人如法炮制,向多人非法集资。2014年3月,梁某某接管福州公公司后继续采取相同模式集资。同年4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巨额利息,梁某某关闭福州公司返回海口。
2013年11月,韦某东离开兴牧源农业公司,由梁某某接管。同年12月25日,梁某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人,并沿用相同宣传模式向被害人集资。2014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利息,梁某某逃往广东。同年10月20日、24日,梁某才、梁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2013至2014年间,兴牧源农业公司共收取117名被害人的投资款985万余元,共返还被害人利息10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83万余元;福州分公司共收取56名被害人借款241万余元,返还49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9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共同非法集资,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梁某某集资诈骗人民币1075万余元,梁某才集资诈骗人民币88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才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