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4日上午,原告田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快车从石碌前往海口,当车行驶至儋州市海头路段时,由于该车辆的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14天,期间的治疗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驾驶员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未把原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违反合同约定,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170.3元。
最终,在法院积极调解下,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原告也不得就该案再向被告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