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厂(投资人:刘艳丽,居民身份证号:230103195508094627)无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鲨鱼肝油食品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施行)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联系到你厂投资人刘艳丽,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琼食药监食罚〔2015〕29号),限你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林正强、黄涛,联系电话:0898-66832587、66832576,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5号宝驹汽车广场B2-D2第3层。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