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编号为2013461203001100107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对贵方享有债权人民币肆拾玖万圆。
根据合同约定,我行宣布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6年1月10日。贵方应在该日前归还全部债务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零陆拾肆圆肆角叁分。其中,本金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贰佰圆零柒分,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陆拾肆圆叁角陆分(暂计至 2015年12月20日)。
自前款规定的到期日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16年1月 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