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编号为2013461203001100137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我行对孙剑东、金枝(以下简称“债务人”)享有债权人民币肆拾伍万圆。
根据主合同约定,我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6年1 月10日。债务人应在该日前归还全部债务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人民币肆拾伍万壹仟零壹拾玖圆伍角贰分。其中,本金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圆捌角肆分,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陆拾叁圆陆角捌分(暂计至 2015年12月20日)。
自前款规定的到期日次日起,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请贵方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否则,我行将依据保证合同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签发时间:201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