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编号为2013461203001100071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我行对路通、刘媛(以下简称“债务人”)享有债权(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肆拾玖万圆。
根据主合同约定,我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6年1月10日。债务人应在该日前归还全部债务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柒圆贰角伍分。其中,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肆拾柒万壹仟伍佰肆拾玖圆柒角玖分,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叁拾柒圆肆角陆分(暂计至 2015年12月20日)。
自前款规定的到期日次日起,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请贵方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否则,我行将依据保证合同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签发时间:201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