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商贩卖假烟获刑
2014年12月10日晚,临高县公安局从“罗某商行”扣押“牡丹”“芙蓉王”等品牌卷烟471条,经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市场价格近6万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吴某益通过物流送货的方式把卷烟发给罗某。罗某供认通过“罗某商行”实际出售的假冒伪劣卷烟约11万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罗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