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2013年南宁女子万某暴雨天坠入排水井身亡案,终审判决驳回市政部门上诉、维持原判,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77055元。(1月20日山西晚报)
万某坠入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检查井后死亡,青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对该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后者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终审判决直入问题要害,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管理不能仅限于日常养护,还应该针对狂风暴雨、冰雪灾害等特殊天气下的养护管理,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采取加装防坠网或安装锁具固定井盖等防护措施并进行巡查和防范,但后者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案事故发生。
尽管该案件已划上句号,但反思显然不能停止。近些年来,因为窨井盖破损、缺失、安全防护不力导致行人坠亡、受伤事件屡屡发生,引发公众舆论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心和城市良心的追问,各地市政管理部门也纷纷做出响应,表示要举一反三、加强巡查,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加固措施,确保万无一失,避免窨井“吃人”现象再度发生。然而,在不少地方都还是停留在口头上说说,相关防护措施并未真正落实到位。
47万元赔偿款能否让南宁市政管理处产生痛感,作为旁观者当然不能妄加揣度,但相对于一个市民的宝贵生命而言显然不足挂齿。作为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给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公共服务是职责所在,无视、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表面看是履职不作为、不给力,实际上更是对民众生命的漠视,但愿南宁坠亡窨井索赔案能唤起市政良心,坚守城市文明和公共安全的底线。
南宁中院的终审判决更给类似案例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判例。这一判例表明,相关城市管理部门不作为或服务不到位,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更要担负法律责任。类似窨井伤人或吃人事件,可以明确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切实担负起相应赔偿责任,如此或可使其深悉责任所在,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守好为民服务的“一亩三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