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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1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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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团提出7条主要意见
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 本报特派记者 陈蔚林

  记者今天从海南代表团了解到,该团拟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对1979年颁布并经1983年、1986年和2006年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进一步修订。

  议案指出,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组织法对规范审判工作、促进法院建设、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司法审判实践的发展和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随着中央统一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司法工作实践,有必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将现有司法改革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巩固和确立,以立法保障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议案围绕调整框架结构、总则的法律修订、具体法律条款的修改等方面,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提出了7条主要修改意见。

  其中,议案指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第九条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建议修改为“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为主审法官,合议庭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海南团认为,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成为司法改革的着力点,合议庭中主审法官应为审判长,这体现了法官权责的统一。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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