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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简政放权,实行海南产品标准管理重大改革
产品标准由“备案”变“声明”
  本报海口5月12日讯 (记者刘袭 通讯员符丹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天发布《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决定从5月20日起,海南省内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必再到质监部门备案,只需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声明产品标准全文或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即可。

  省质监局局长林盛梁今天告诉记者:“这是海南产品标准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既解决了备案制存在的问题,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条件,还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目前,海南企业产品标准管理主要采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制度。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戴恩桦表示,备案登记制度容易出现一些问题:质监部门在备案活动中管理不统一,极易出现事前审查行为,弱化企业在产品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法律责任理解容易出现偏差,社会和企业将企业理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误解为政府部门的责任。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按照国务院提出标准化改革的要求,省质监局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标准化法规,借鉴福建、重庆等省市相关经验,起草了《海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近日由省质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由“备案”变“声明”,此举大大压缩企业备案文件数量、程序以及时间,增强企业产品标准的实效性。社会各界通过“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能收集、比对企业公开的产品标准信息,对企业公开的产品标准信息进行监督,引导消费行为。方便各级政府部门全面掌握各地生产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加强监管。林盛梁说:“这一重大改革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社会共治,有利于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产经营者建立质量诚信自律机制。”

  根据新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方法是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并要求企业要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声明公开,属无标准生产。

  据悉,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企业在接到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限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戴恩桦说:“这一规定的实施,更适合经济新常态下激发海南的企业主体意识,对于促进企业标准的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企业要不断研发修订新标准,升级现有标准,力促企业标准持续改进提升。”他指出,省质监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政府单一监管向社会多方立体监管转变,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促进企业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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